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缺失
日期:2006.01.01 点击数:6
【类型】期刊
【作者】 吴秋红
【刊名】理论与改革
【基金项目】
【摘要】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历史悠久,但长期以来由于德主刑辅思想和法律工具论占有主导地位,所以,法律教育在教育模式、培养目标、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缺失十分明显。一、以吏为师的法律教育模式使法律教育完全政治化;二、培养目标的功利性导致教育对象的特殊化;三、法律教育内容的儒家化加深了法律知识的工具化;四、教学方法的单一化导致思维方式伦理化。
【年份】2006
【期号】第6期
【全文挂接】 获取全文
相关文章
- 1、论宋代的法律教育 作者:吴秋红 年份:2002
- 2、唐代加强法律教育的措施及其影响 作者:吴秋红 年份:2007
- 3、论法律教育改革与法律信仰的培植 作者:吴秋红 年份:2009
- 4、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影响 作者:吴秋红 年份:2006
- 5、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特征 作者:吴秋红 年份:2005
- 6、浅析高校中的法律教育 作者:张华,程海俊 年份:2003
热点排行
推荐内容